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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条例:科技成果转化贡献突出,可破格聘用聘任
时间:2017-12-03    来源:大众日报—山东政事    浏览量: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科技成果转化环境和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在当前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情况下,2002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

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共6章45条,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鼓励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

《条例》强化了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职责,规定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后补助、风险补偿、奖励等措施,鼓励、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培育发展新型孵化方式,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立引导资金、提供贷款贴息、发放补助资金以及风险补偿、示范推广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技术入股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所得落实税收优惠。

为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保障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有序开展,《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计划,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引导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报告制度,推动科技资源的持续积累、传播交流、信息共享和转化应用;建设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规范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信息公开服务等活动。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创造科技成果的主力军,但普遍存在重理论成果轻成果运用、转化动力不足的问题。为了充分调动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有关内容进一步细化。”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利介绍。

《条例》规定,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其余部分应当用于研究开发、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引进、团队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

《条例》明确,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岗位管理、人员选聘、职称评审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机制。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应当作为其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破格聘用聘任。

“《条例》明确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标准。”杨利介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将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

高校学生经同意可休学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条例》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体现知识价值分配导向。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有关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由企业组织实施或者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组织实施。

《条例》还鼓励企业以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兼职从事科研和教学工作。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组织科技人员为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条例》提出,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经所在学校同意,可以休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责任编辑:凌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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